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部共同公布第三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附件1),并对前两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中信息发生变化的予以变更(附件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食品复检机构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
附件:1.第三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 2.食品复检机构名录信息变更汇总表
国家认监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卫生计生委 农 业 部 2016年9月1日
附件1:新增10家内地药品检验机构名单.docx
附件2:新增药品检验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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