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9月23日,贵州省工商局印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和《2016年度贵州省工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试行)》,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根据《细则》,省工商局负责组织、督查、考核全省工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实施、综合检查、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细则》明确,工商部门按照抽取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6年应当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自2017年始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由于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依法公开检查结果。

  就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抽取,《细则》提出,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名单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功能模块随机摇号产生、随机抽取,并因地制宜选择全局内随机、局机关与工商(市场监管)分局随机、若干工商(市场监管)分局内随机、单一工商(市场监管)分局内随机等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各级工商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分类组织2次至3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比例不得低于3%。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对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细则》提出,各级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检查结果,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向社会公示。对违法市场主体进行查处的,查处结果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向社会公示。

  同时,《细则》提出,各级工商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对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