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费消费“乱相”背后的思考

    预付费消费是指经营者先向消费者收取价款或者服务费用,在之后约定的一定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行为。消费者进行美容、美发、健身等消费时,经营者经常会让办张卡,从而有一定程度的优惠,就属于预付费消费。

    一、预付费消费“乱花渐欲迷人眼” 从本质上说这种交易行为只是企业的一种经营策略,是企业在行业内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一种营销手段。这种交易行为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迅速回笼资金或者说便捷融资,并为企业培育固定的客户群体,防止客户流失;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可以从这种模式中获取一定的利益,享受到价格优惠的商品或服务,从而实现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的“双赢”。因而这种交易形式近年来,受到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青睐。年卡、季卡、月卡、次卡、储值卡,正是“乱花渐欲迷人眼”。然而由于预付费消费的周期较长,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特别是信用制度缺失的背景下,极易引发经营、道德等方面的风险,从而产生纠纷,本应是“开心”的事儿,却添了不少“堵”。目前关于预付卡消费的投诉居高不下,海淀区消协今年接到的预付卡纠纷就达20余起,其中一起涉及12人群诉,其中一人花费7万元购买了美容美体卡,而此家美容院收款后就关门歇业。目前,预付费交易不规范而导致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由发生,已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二、预付费消费“乱相”素描 从区消协接到的投诉看,关于预付费消费的投诉主要有以下八种情况:一是经营者人去楼空。经营者销售大量会员卡后则迁址、歇业、停业,但不提前告知消费者,“一夜蒸发”或“门店易主”。二是服务价格随意变动。经营者以重新装修后提高服务品质等为由擅自提价。三是服务质量缩水。办理消费卡后,商家提供的服务出现“缩水”现象。四是经营者变更后难履行约定。部分经营者由于生意不好等原因,将经营场所转给他人,新的经营者中止或拒绝提供前任经营者做出的消费承诺。五是擅自扣除一部分费用作为卡费,而不能使用。六是退卡潜规则。即有效期内一律不退费或虽退费但扣除高额费用,如退卡时会员卡已消费部分按非优惠价计费,这样退卡时消费者可能还要“倒补钱”给经营者;七是经营者不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凭证和消费记录。经营者以非常诱人的优惠吸引消费者购买年卡,而在收款后不开具票据、不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只给一张优惠卡,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维权缺乏证据。八是设置霸王条款。如“有效期满卡内余额一律作废”、“经营者具有单方解释权”等不公平规定。

    三、预付费消费“乱相”解析 本应可以实现经营者和消费者“双赢”的预付费消费,为何却是乱相丛生呢? 一是信息不对称、权责不对等。 消费者进行预付费消费时,一般没有签订合同书,而仅有一份购卡需知,又普遍存在三不现象,即“消费者不签订合同,不审查合同,签了合同又不索要合同”,消费者对于商家服务的内容、质量缺乏详细的衡量标准,或者对其所作的虚假承诺缺乏证据,消费过程记录简单。经营者“一夜蒸发”,消费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进行追偿,过程繁琐,结果也无法预期。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约定是否能顺利履行下去,完全依赖于经营者的信誉,消费者没有任何的保障。交易双方明显存在信息不对称、权责不对等,使得预付费消费侵害消费者权益时举证难、追责难、调解难,为不法商户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法律规制真空。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联合颁发了《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对办卡商户的注册资本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但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该办法已于2007年废止。目前对从事预付费消费的经营者资质、发行规模、违法行为定性、处罚等一系列问题均未做明确规定,商家无论大小均可以发卡,其法律规制处于真空状态。 三是行政监管乏力。 《消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目前处理预付费消费纠纷,大多是消协进行调解,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监管难以介入。 正是因为预付费消费缺少责任、法律和监管的约束,使得预付费消费市场恣意发展,肆意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频发。

    四、预付费消费“乱相”的治理之路 如何“修剪”预付费消费的“乱相”,让预付费消费良性、有序发展,真正惠及于消费者,我们做如下建议: 一是对消费者进行消费教育,做好前置性的消费风险防范。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发布消费提示、消费警示,教育消费者在进行预付费消费时,要注意审查商家信用,索要发票、信誉卡、服务卡等消费证据,防止维权无据。 二是对商家实行预付费消费审批备案制度。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和信用管理机制,对实行预付费消费的商家设定准入“门槛”,对商家注册资金、经营规模、经营资质和信用记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批准进行预付费形式的经营。 三是相关部门对预付费储值卡售出后所得资金的使用和监管进行规范。有些经营者并不是恶意不退还消费者的资金,而是经营者拿这些钱去扩大经营,确实无法退还。因此建议,参照商业银行向央行缴纳风险准备金的做法,规定这些吸纳消费者预付费“存款”的经营者从办卡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准备金。 四是行政监管部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北京市工商局已制定了“预付费消费合同核心条款”,对预付费消费的消费凭据、相关约定的书面化、延期、转让、退费、经营者变动、提供商品和服务承诺的稳定性及真实性、不擅设霸王条款等进行了规定,已于近日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将于近日推行。

    总之我们建议从教育层面、制度层面、监管层面、合同层面进行治理。目前,预付费消费的“乱相”已经得到了社会各方的关注,相关部门已采取措施对预付费消费进行规范,相信预付费消费会越来越成为消费者乐于接受的省钱工具,而不是经营者“卡”钱的工具。